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 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中国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并非包含其他证明文件等),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委托内地亲友的,费用必须内地邮局或银行汇出或者面交,且必须为人民币。
-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
- 港澳地区法人和居民共同申请,按法人办理;与内地人共同申请,按代表人办理